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做好新舊制度有效銜接,現就做好礦區生態修復方案評審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按照《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指南(臨時)》(見附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不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二、經評審通過的方案,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圍、使用期限、損毀類型等發生變化的,采礦權人應當于取得相關用地(用林用草)批準文件之日起半年內,將修編后的方案報相應礦業權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采礦臨時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單獨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復方案,有關內容納入方案。
四、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審查權限受理方案的評審工作,評審程序暫按《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省級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自然資發〔2022〕129號)要求執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9月17日
來源: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