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環保整改一直在持續進行中,就在近日,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在官網發出公告,對南樓經濟開發區一家耐火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公示。
營口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12日、8月1日到該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該企業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輕燒窯生產過程中未采取密閉、清掃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即原料庫料倉破損、輕燒半成品庫房地面積塵嚴重。
以上事實有執法人員現場留取的該企業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圖片1份、影像資料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鎂質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節選1份等材料為憑。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營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遼寧省生態環境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1項、第2項和第6項、《營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一項和《營口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大氣類)》第25項、《營口市排污單位主動學法激勵制度(試行)》及《營口市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守法激勵措施暫行規定》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營口市近年來一直通過在線監測、無人機、隨機現場抽查等方式推動環保整改,已覆蓋轄區內所有菱鎂企業,這次事件也是提醒廣大企業一定要合法合規進行生產,不要投機取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