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5年8月29日發布第181號公告,對進口水泥檢驗采信要求(即海關總署2023年第21號公告內容)作了修改。為回應社會關切,幫助國內外進出口企業和檢驗機構更好理解和準確把握2025年第181號公告修改后的進口水泥檢驗采信政策,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主要修訂內容
(一)增加隨附簽封(帶唯一性封識號)樣品照片。
因散裝水泥產品外觀相似,隨附的簽封樣品照片中,簽封應包含唯一性封識號,以確保樣品不被替換。
(二)縮短檢驗報告有效期。
受貯存環境和時間等因素影響,水泥產品長期存儲存在性能降級和變質可能,參考《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23)有關要求,將檢驗報告有效期從六個月縮短為90天。
(三)增加對采信機構能力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要求,補充對采信機構ISO/IEC17020認可要求;結合進口水泥檢驗采信實施過程,增加對采信機構取樣/制樣和監裝的能力要求。
(四)增加“申報要求”。
采信機構應在進口水泥申報前通過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系統向海關提交除28d抗壓/抗折強度項目以外的檢驗報告;取樣后40天內補充提交28d抗壓/抗折強度檢驗報告,并在備注欄注明該報告對應的貨物報關單編號。
(五)增加“采信條件”要求。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檢驗結果采信的,應符合下列要求:能夠確認水泥生產企業按照《通用硅酸鹽水泥出廠確認方法》(GB/T 39698—2020)已實施有效質量控制措施;同時能夠提供該水泥生產企業相同品種/強度等級水泥近一年的季度質檢記錄;并承諾生產企業已按照《通用硅酸鹽水泥出廠確認方法》(GB/T 39698—2020)實施出廠確認,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有效。對于補充提交28d抗壓/抗折強度檢驗報告前已銷售的水泥,能夠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
(六)附件1“檢驗項目”欄增加部分項目。
根據《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23)要求,增加“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輻射安全要求;大宗商品取樣/制樣、裝貨等為檢驗關鍵環節,對檢驗結果起決定作用,因此檢驗項目增加“取樣/制樣”“監裝”。檢驗項目技術規范由“GB 175—2007”修改為“GB 175—2023”;增加備注“技術規范若后續更新,以執行的最新技術規范為準”。
二、熱點問題解答
問題1:進口水泥采信報告有效期為90天,是不是在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答:水泥屬于大宗商品,采信報告僅針對檢驗批次貨物有效,船運進口水泥檢驗報告不能重復使用,陸運進口水泥將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檢驗批。
問題2:采信機構如果目前未獲得ISO/IEC17020認可要求,可以通過分包方式取得資質嗎?
答:為保障水泥進口檢驗采信穩定實施,已經納入水泥檢驗采信目錄的采信機構但未獲得ISO/IEC17020認可要求的,應將監裝、取樣等業務分包給具有ISO/IEC17020認可要求的其他采信機構,待取得相關資質后盡快通過采信系統申請更改。新申請納入采信機構目錄的檢驗機構,須具備完整資質。
問題3:水泥采信機構可以將部分項目分包嗎?
答:可以,但是分包方必須是進口水泥檢驗采信機構。
問題4:采信機構對樣品管理有何要求?
答:采信機構取樣、制樣和存樣的樣品數量、重量、包裝、簽封和保存樣品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23)要求。
問題5:檢驗機構缺少監裝資質認定或ISO17020認可,可以申請進口水泥采信嗎?
答:不可以。按照本次公告,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監裝資質認定或ISO17020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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