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門聯合下發通知
經營主體設備更新貸款將獲財政貼息
近日,從遼寧省財政廳獲悉,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教育廳、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和遼寧金融監管局8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市(不含大連)及沈撫示范區等相關部門,做好我省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工作。
據了解,本次貼息對象是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已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同時銀行向其發放的貸款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支持的經營主體。對于貼息標準和貼息期限,《通知》明確,人民銀行按貸款本金的60%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中央財政對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貸款本金貼息1.5個百分點。按照相關貸款資金劃付供應商賬戶之日起予以貼息,對沉淀的優惠信貸資金不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通知》還詳細制定了貼息操作的流程,要求每季度首月月初,省財政廳向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函。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供備選項目清單,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提供遼寧省(不含大連)的再貸款清單。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匯總已發放貸款,向省財政廳提出貼息資金申請。省財政廳收到貼息資金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納入備選項目清單內的貸款,按一個季度貼息資金需求的80%,預撥至相關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對于貼息資金審核、貼息資金結算、中央與地方貼息資金結算、貼息資金清算等問題,《通知》也做了具體部署,同時要求,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對于未用于此用途者,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此外,《通知》強調,各經辦銀行要確保貼息政策盡快惠及經營主體。對于財政貼息資金,各經辦銀行應在收取經營主體貸款利息時予以扣除,不得通過“先收后返”等方式增加經營主體負擔。有關部門要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各經辦銀行、相關經營主體要自覺接受發展改革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