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登記工作,優化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9號)《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遼自然資規〔2023〕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遼寧省自然資源廳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登記工作。
第二章 協議出讓范圍
第三條 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協議出讓礦業權政策銜接,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解決遺留問題,以下情形可以協議出讓礦業權。
(一)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與已設采礦權范圍內的資源屬同一礦體,已提交資源量,且不宜單獨設置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周邊資源;
(二)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與已設采礦權范圍內的資源呈非連續分布且距離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資源量,且不宜單獨設置探礦權的零星分散資源;
(三)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包括同一礦業權相鄰采區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
(四)基于礦山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要求,擴大露天開采礦山剝離范圍、地下開采礦山井巷工程范圍的區域;
(五)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擴大礦區范圍;
(六)采礦權協議方式擴大礦區范圍已經批復,符合相關政策因非申請人自身原因未完成采礦權變更登記的區域;
(七)已有采礦權因避讓各類保護區而縮小礦區范圍,在符合保護區管理要求或保護區范圍調整后,可以申請恢復原有礦區范圍;
(八)礦業權坐標轉換、坐標精度不夠等技術原因形成的縫隙區域。
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已提交資源量是指地質報告已評審備案、已評審未備案、已提交未評審,以及礦區范圍內按勘查規范外推的資源量。
第四條第三條(一)至(四)項協議出讓礦業權情形,需按照編制提綱(附件1)及技術要求(附件2)編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論證報告審查通過后,可以申請勘查實施方案評審、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
第三條(五)至(八)項協議出讓礦業權情形,無需編制論證報告,可以直接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
第五條協議出讓范圍應符合遼寧省國土空間規劃。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需符合國家和省關于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有關規定。坐標轉換、坐標精度不夠等技術原因形成的縫隙區域,不屬于新設礦業權,按已有礦業權范圍管理。原礦業權范圍內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新出讓范圍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辦理平面擴大礦區范圍。
第三章 論證報告審查和評審
第六條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開展論證報告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范圍是否涉及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進行核實。核實申請范圍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Ⅰ級和Ⅱ級保護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基本草原、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世界自然(自然與文化)遺產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若涉及與上述區域重疊,商相關主管部門明確處置意見。
第八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核實意見后,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對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提請廳礦業權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由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出具論證報告審查結論。其中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夾縫區域且簡單無異議的,無需專家評審;其他情形或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夾縫區域復雜的,由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九條 論證報告評審專家人數為3-7人的單數,評審專家從省級開發利用方案和省級勘查實施方案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要求參照《遼寧省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規范》執行。
第十條 論證報告專家評審主要包括:申請協議出讓范圍是否屬于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發的區域;申請的礦業權設置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屬于已設采礦權周邊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區域;安全上是否可靠,經濟上是否合理,技術上是否可行;申請協議出讓區域是否需進一步做勘查工作,適合出讓探礦權還是采礦權等。
第四章 出讓信息公示和登記
第十一條省自然資源廳通過遼寧政務服務網受理礦業權登記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出讓礦業權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信息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和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同時發布;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不計入礦業權登記辦理時限。
第十二條協議出讓信息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提請廳礦業權審核委員會審核、廳務會審議。
第十三條 廳務會審議通過后,省自然資源廳與礦業權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將合同推送給所在地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出讓合同和費源信息表推送給同級稅務部門。
第十四條成交價或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后,在省政務服務大廳核發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按照《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印發 <遼寧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 的通知》(遼財稅規〔2024〕2號)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遼寧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貳年。
附件1
《礦業權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提綱
1.概況
1.1編制目的及任務
1.2編制依據
1.3礦山概況、礦業權設置及沿革情況
1.4申請協議出讓范圍概況
1.5協議出讓范圍周邊環境及附圖
2.以往地質工作及質量評述
3.礦區地質及開采技術條件
3.1礦區(含擬協議出讓區域)地質簡況
3.2礦體賦存特征
3.3對共(伴)生礦產綜合開采、利用情況
3.4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3.5擬協議出讓區域保護地核實情況
4.礦區生產現狀及資源儲量情況
4.1礦山設計及生產情況
4.2原礦區資源儲量情況
4.3申請協議出讓區資源量情況
5.申請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
5.1論述是否符合申請協議出讓條件
5.2論述申請協議出讓區勘查程度、資源儲量以及礦業權設置類型
5.3論證申請協議出讓區域是否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以及礦業權設置布局是否合理
5.4從技術、安全、經濟角度論證申請協議出讓區域資源開發的可行性
5.5井巷工程、露天礦山剝離范圍超出采礦權范圍的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6.結論與建議
6.1結論
6.2存在問題及建議
7.附圖
7.1礦區地形地質圖
7.2井上下工程對照圖(或露天開采終了平面圖)
7.3開拓系統縱投影圖
7.4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圖
7.5勘查線剖面圖
7.6其它必要圖件,如代表性鉆孔柱狀圖等
附件
1.礦業權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審查申請表
2.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申請人編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委托書
5.申請人承諾書
6.編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編制人員職稱證書
8.編制單位承諾書
9.原礦業權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書
10.地質勘查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含擬協議出讓區域)
1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認定)文件和評審意見書(含擬協議出讓區域)和評審意見書
12.礦產資源儲量年度報告
13.其它附件
附件2
《礦業權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技術要求
封皮及扉頁
一、報告名稱
《XX礦業權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報告》
XX:礦山名稱
二、編制依據
1.《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
2.《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
3.《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9號);
4.《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遼自然資規〔2023〕1號);
5.其它權益類、資源類、技術類依據。
三、簽章
1.扉頁由礦業權人(報告提交人)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2.每張附圖均應簽名,并加蓋技術專用章(或法人章)。
3.扉頁后應有“編制、審查人員責任表”,列出責任人姓名、專業、技術職稱、在報告編制中承擔任務、本人簽名(附件中附編寫人員技術職稱證)。
正文部分
一、概況
1.簡述編制目的、主要任務等情況。
2.編制依據除幾個政策性依據外,要列出所有與申請協議出讓范圍有關的產權依據、資源儲量審查或評審備案情況等。
3.礦山概況、礦業權設置及沿革情況包括礦山企業名稱、采礦權人、企業性質、隸屬關系、礦區范圍、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及交通情況(插圖:交通位置圖);簡要介紹礦山歷史沿革及證照情況;證照情況是指企業現持有與采礦生產相關的有效證照,證載內容應全部摘錄在文中,并作為附件。
4.明確申請協議出讓坐標范圍、面積及調整后礦區范圍坐標。在正文中附插圖,明確反映原礦區與擬協議出讓區域的平面相鄰關系(標識外擴的最大距離)。
5.簡介擬協議出讓區域周邊環境及周邊礦業權情況,并在正文中附擬協議出讓區域周邊范圍2公里內的礦業權平面范圍圖,并標識距擬協議出讓區域的最近距離,明確反映擬協議出讓區域的周邊環境情況。
二、以往地質工作及質量評述
詳細介紹礦區以往地質工作情況,特別是申請協議出讓區地質勘查情況。包括礦體的控礦工程及見礦情況、資源儲量情況、勘查報告提交及其審查或評審備案情況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及其評審備案情況。
三、礦區地質及開采技術條件
1.礦區地質簡述
簡介礦區(包括申請協議出讓范圍)內的地層、構造、巖漿巖、含礦地層及賦存礦產(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種)情況。
2.礦體賦存特征
2.1礦體特征 介紹原礦區范圍內礦體數量、產狀、規模、控礦工程、厚度、品位、頂底板巖性及賦存標高。申請協議出讓區礦體數量,產狀規模、控礦工程、厚度、品位、頂底板巖性、賦存標高及與原礦區范圍內礦體空間賦存關系等。
2.2礦石質量及類型 原礦區范圍內礦石礦物、脈石礦物、結構構造、礦石化學成分、礦石風(氧)化特征、礦石自然類型及工業類型。申請出讓區礦石質量及礦石類型,并與原礦區范圍內礦石質量進行類比。如為同一礦體應介紹其變化情況。
3.對共(伴)生礦產綜合開采、利用情況
簡介原礦區范圍內對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情況。簡介申請協議出讓區內共(伴)生礦產資源賦存情況。
4.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詳細敘述原礦區范圍內水、工、環地質條件,并評價申請協議出讓區水、工、環及開采技術條件的適宜性。
4.擬協議出讓區域保護地核實情況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申請范圍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Ⅰ級和Ⅱ級保護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基本草原、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世界自然(自然與文化)遺產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情況。
四、礦區生產實際及資源儲量情況
1.礦山設計及生產情況
簡要介紹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情況,依據礦山實際介紹礦山的生產情況。重點介紹礦山現有的地面設施、開拓系統及采礦方法、現保有資源儲量及剩余服務年限、實際生產規模、礦產資源“三率”指標等。
2.原礦區資源儲量情況
依據礦區最近一次提交的地質勘查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其評審備案情況,介紹累計查明、保有、消耗資源儲量情況。上一年度儲量年報編審情況,上年度末保有、消耗資源儲量情況。
3.申請協議出讓區資源儲量情況估算
依據原礦區及協議出讓區以往各類地質勘查工作成果,對已提交資源量進行評述。
五、申請協議出讓可行性論證
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論證報告需包括:申請協議出讓范圍是否屬于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發的區域;申請的礦業權設置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屬于已設采礦權周邊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區域;安全上是否可靠,經濟上是否合理,技術上是否可行;申請協議出讓區域是否需進一步做勘查工作等。
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夾縫區域論證報告需包括:審查申請的夾縫區域礦產資源情況;安全上是否可靠,經濟上是否合理,技術上是否可行;夾縫區域是否需進一步做勘查工作等。
1.申請協議出讓條件論述
1.1基本條件: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未列入違法名單;依法依規繳納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經核查與各類保護區及環境敏感區不重疊。
1.2周邊資源、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條件
周邊資源:與已設采礦權范圍內的資源屬同一礦體,已提交資源量,且不宜單獨設置探礦權或采礦權的。
零星分散資源:與已設采礦權范圍內的資源呈非連續分布且距離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資源量,且不宜單獨設置探礦權的。
1.3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相鄰采區)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
根據上述條件,從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政策、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與各類保護區的關系、環境保護的要求等方面,對申請協議出讓條件進行可行性論述。
1.4基于礦山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要求,導致露天礦山剝離范圍、地下礦山主要井巷工程超出已設采礦權范圍的相關情況。
2.從申請協議出讓區勘查程度及資源儲量論述礦業權設置類型
敘述協議出讓區內以往地質勘查程度、資源儲量估算結果。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以及上述申請區勘查工作程度、資源儲量、開采規模及服務年限的符合程度、開采技術條件及經濟合理性等方面,論述申請采礦權還是探礦權。
申請探礦權應主要依據以往地質工作,闡述礦體的控制程度、礦石品位及質量、采樣測試情況,說明其找礦線索是否明晰,有無找礦前景等,提出下一步勘查工作的主要方法。 如果申請協議出讓區勘查程度較低,應提出下步勘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原則、主要勘查手段及其可行性進行論述。
3.論證申請協議出讓區域是否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以及礦業權設置布局是否合理
論述申請協議出讓區域是否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以及礦業權設置布局是否合理。
4.從技術、安全、經濟角度論述申請協議出讓區資源開發的可行性
論述申請協議出讓區域資源是否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行開發。根據礦體賦存特征、水工環條件等方面論述開發技術的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安全的保障性。
4.1技術可行性
對擬協議出讓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進行論述,確定現有開采技術水平下,設計的礦體開采方式、開拓方案、采礦方法等,以反映擬協議出讓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
4.2經濟合理性
對原采礦權人利用已有生產系統與新設采礦權兩種方案進行對比分析,重點分析礦體開采方式、開拓系統布設、投入的采掘(剝)工程量和新增土地面積等可比項目,從礦山基建投資的角度,分析其經濟合理性。
5.井巷工程、露天礦山剝離范圍超出采礦權范圍的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基于礦山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要求,擴大露天開采礦山剝離范圍、地下開采礦山井巷工程范圍的區域,需嚴格論述露天礦山剝離范圍、地下井巷工程布局是否合理,超出采礦權范圍的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沒有替代方案。
六、結論與建議
1.結論
對申請條件、勘探程度、資源儲量、開發技術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經濟合理性、申請類型明確結論。
2.存在問題及建議
從申請協議出讓區勘查控制程度、礦產資源儲量、加工技術性能、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分析,論述所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附圖
1.礦區地形地質圖(含申請協議出讓區)
把相關的以往勘查工作范圍、礦權范圍均表示于圖上(包含礦權分布)。還應標示各類保護區范圍界線。
2.礦區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含申請協議出讓區)
應有地表井口、工業場地、礦山道路、廢石場、地表巖石移動(崩落)范圍等內容,并應包括現礦區最新的井上下工程位置、參數。
露天開采終了平面圖(含申請協議出讓區)
主要包括地形地貌、露天開采境界、開采臺階、邊坡穩定情況、排水系統和安全設施等內容。
3.開拓系統縱投影圖(含申請協議出讓區)
對于非煤礦山應提供開拓系統縱投影圖,應區分原礦體和申請礦體的開拓開采,區分現有井巷工程和新增井巷工程,新增井巷工程只能是原井筒的延伸,不能新建井筒。
4.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圖(含申請協議出讓區)
5.勘查線剖面圖
根據以往工作情況,應附涉及申請區的所有勘查線剖面。如無以往勘查線剖面應補充若干橫剖面、縱剖面圖件,圖中應將剖切到的井巷工程上圖,應區分現有井巷工程和新增井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