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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礦業權競爭出讓工作規程(試行)
發表時間:2024-1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礦業權競爭出讓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優化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 <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 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省級登記權限礦業權出讓計劃制定、審查、實施和市、縣級登記權限礦業權出讓計劃制定、審查。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采礦權;礦業權競爭出讓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行為;礦業權出讓計劃是指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礦業權的計劃。


第二章 出讓計劃制定


第四條 礦業權競爭出讓需要制定礦業權出讓計劃;礦業權出讓計劃可以按照年度制定,也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探礦權出讓計劃主要從財政資金項目勘查成果、以往地質勘查或調查顯示具有礦產勘查前景的區塊中篩選;采礦權出讓計劃主要從符合設立采礦權條件的區塊中篩選。


第五條  礦業權出讓計劃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起,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后,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出讓計劃,由共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或由其指定其中一個下級自然資源部門編制。


第六條  依托全省自然資源綜合管理平臺對礦業權出讓計劃的制定、審查、實施、結果進行管理。


第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可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基礎地質調查成果、國情調查成果、財政資金項目勘查成果、礦產地儲備和市場需求,提出礦業權出讓計劃。地勘單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可根據有關地質資料、地質認識向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讓區塊建議。出讓區塊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區塊名稱、勘查開采礦種、地理位置、拐點范圍坐標、面積、已有工作基礎、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采標高、擬出讓年限、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等。


第三章 出讓計劃審查


第八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出讓范圍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Ⅰ級和Ⅱ級保護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基本草原、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世界自然(自然與文化)遺產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否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經核實范圍不涉及上述區域或相關主管部門同意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礦業權出讓計劃;其中Ⅰ級和Ⅱ級保護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內可以設置探礦權出讓計劃,采礦權出讓計劃經嚴格論證后可以設置。


第九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礦業權出讓計劃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是否符合礦業權出讓條件進行復核。


第十條 廳內相關處室對礦業權出讓計劃進行會審,會審通過的,提請廳礦業權審核委員會審核。


規劃處負責審查擬出讓項目范圍是否與生態保護紅線重疊;耕保處負責審查擬出讓項目范圍是否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勘查處負責審查擬出讓項目范圍是否與省級財政出資勘查項目重疊;礦權處負責審查擬出讓項目布局是否合理、范圍是否與省級擬出讓礦業權及已有礦業權范圍重疊;礦保處負責審查擬出讓項目范圍是否與全省重要礦產資源礦產地重疊、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第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計劃經廳礦業權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納入全省礦業權出讓項目儲備庫。屬于市、縣級出讓登記權限的,省自然資源廳按程序出具審查意見;屬于省級出讓登記權限的,納入省級礦業權出讓年度計劃,按計劃組織實施出讓。


第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出讓計劃審查通過6個月內實施礦業權出讓,并將出讓公告、成交價格、成交時間、成交結果等信息及時錄入全省自然資源綜合管理平臺。無特殊原因超過6個月未實施出讓的,審查意見自動失效。


第四章 省級出讓計劃實施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省級擬出讓項目的現場核查、編制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等出讓交易前期工作;初步擬定出讓方式、競買人/投標人資格條件、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出讓收益起始價、招標控制價、拍賣(掛牌)起始價,編制礦業權出讓方案(含出讓公告)。


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明儲量達到中型及以上規模或勘查程度達到詳查及以上的礦業權,由廳礦業權出讓底價工作小組依據相關規定確定拍賣(掛牌)底價。


第十四條礦業權出讓方案(含出讓公告)經廳內相關處室審查、廳礦業權審核委員會審核、廳務會審議通過后,省自然資源廳出具委托書委托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交易,確定競得人/中標人。 第十五條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與競得人/中標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將合同推送給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將出讓合同和費源信息表推送給同級稅務部門。


第十六條 競爭確定的成交價繳納后,省自然資源廳通過遼寧政務服務網受理礦業權新立登記申請;申請受理15個工作日內核發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遼寧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規程(試行)》(遼自然資辦發〔2022〕 92號)同時廢止。


附件:


關于報送****礦業權出讓計劃的請示模板


為依法依規、合理有序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規程(試行< pan>)>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74號)《關于市縣礦業權出讓計劃及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的通知》(遼自然資辦發〔2021〕76號)等有關要求,本次申請報送**礦業權出讓計劃如下:


一、擬出讓礦業權基本情況


(一)****探礦權項目


1.項目名稱:


2.發證權限:省級/市級/縣級


3.基本情況:勘查礦種、區塊范圍、面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擬出讓年限等;


4.核實情況:擬出讓范圍是否符合/設置勘查規劃區塊情況,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Ⅰ級和Ⅱ級保護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基本草原、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世界自然(自然與文化)遺產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否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是否同意出讓。


(二)****采礦權項目


1.項目名稱:


2.發證權限:省級/市級/縣級


3.基本情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礦區范圍、面積、資源儲量、開采標高、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出讓年限等;


4.核實情況:擬出讓范圍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Ⅰ級和Ⅱ級保護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基本草原、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世界自然(自然與文化)遺產地、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否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是否同意出讓。


二、擬出讓礦業權需求和效益情況


(一)****項目市場需求情況


(二)****項目預期社會經濟效益


(三)****項目不利影響因素及解決措施


(四)****項目計劃出讓時間


三、綜述


綜上,****出讓項目符合《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請省廳審查。


附件:1.礦業權范圍圖及坐標


2.礦業權位置和周邊情況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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