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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第九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正面清單領域)
發表時間:2024-11-06

近年來,我省持續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工作要求,不斷完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修訂出臺《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實施差異化執法監管措施,將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有機融合,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選取了2個正面清單企業相關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沈陽某肉禽有限公司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沈陽某肉禽有限公司是一家肉禽屠宰企業,為沈陽市2024年度重點排污單位、正面清單企業,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2024年9月3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線索,調取該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歷史數據,發現該企業每日污水排放量差異巨大。通過數據研判,初步判定該企業存在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大嫌疑,符合對納入正面清單企業啟動現場檢查的條件。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與公安部門聯合對該企業開展突擊聯合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利用臨時排水軟管將氣浮池內未經生化處理、二沉池過濾的部分生產廢水越過巴歇爾槽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經進一步調查,該企業工作人員承認為營造出生產廢水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測依法排放的假象,捏造在線設備正常顯示流量及污染物排放數據達標的虛假事實,該企業保留了一部分生產廢水依照環保審批驗收及排污許可準予工藝流程規范排放,另一部分則利用臨時排水軟管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執法人員對該企業廢水總排污口、氣浮池及臨時排水管內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企業污水處理站氣浮池及臨時排水管內廢水氨氮、總磷、總氮均超過排放標準。


二、查處情況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相關規定,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依據《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企業被移出正面清單,三年內不得再納入正面清單。


案例二:遼陽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環境保護許可證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遼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9日依托排污許可管理系統開展非現場執法巡查發現,被納入正面清單企業的遼陽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經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查實該單位因原管理人員辦理離職導致排污許可證到期未延續,已于3月28日向審批管理部門提出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在此期間,該企業生產及排污行為堅持按照原排污許可要求進行管理并開展監測,未對外環境造成污染。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遼陽市生態環境局細化省級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以及《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遼陽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正面清單企業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執法人員采取說教式執法對該企業相關負責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和普法宣傳。目前該企業排污許可證已于4月26日完成延續工作,違法行為已改正。依據《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企業被移出正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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