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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實施首例減輕處罰案件
發表時間:2024-11-27

2024年以來,營口市生態環境局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市關于“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工作安排部署,結合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全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依法對企業減輕行政處罰,將嚴格執法與柔性執法相結合,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法治理念。


日前,根據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提供的衛星遙感線索,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營口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3個生產車間正常生產,車間配套建設的揮發性有機物活性炭吸附治理設施正在運行,但三號車間西側造粒機配套的收集設施管道損壞,未與揮發性有機物活性炭吸附治理設施連接,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該單位上述行為符合未按照規定使用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積極向該單位開展普法宣傳。當企業得知可以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減輕處罰時,主動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申請。最終,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與該單位簽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單位積極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履行全部義務。綜合考慮該單位積極整改的態度,營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營口市生態環境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等相關規定,對營口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實施減輕處罰,該案也是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的首例減輕處罰案件。


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目標不是追求高額罰款,更不是以罰代管,而是應當在糾正違法行為基礎上,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增強企業環保意識,教育企業自覺守法,促使生態環境保護警鐘長鳴。通過與企業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方式減輕行政處罰的額度,落實了柔性執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牢固樹立了“懲教并施、執法普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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