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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發表時間:2024-06-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大宗現貨交易行為,保證交易中心關聯人進行鎂質耐火材料及相關礦產品大宗現貨交易的公允性,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易中心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掛牌交易規則》、《交易商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交易中心關聯人中從事鎂質耐火材料及相關礦產生產、貿易的企業法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交易中心相關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前提下,應當享有利用交易中心大宗現貨交易系統進行合規、合法大宗交易的權利。




第二章  關聯關系的認定




第三條  交易中心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商利益。違反本制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交易中心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交易中心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3、本制度所稱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




4、持有交易中心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交易中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交易中心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交易中心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交易中心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交易中心的關聯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間接持有交易中心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交易中心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本規則第五條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交易中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交易中心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1、因與交易中心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在協議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對交易中心經營具有影響的;




2、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因與交易中心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對交易中心經營具有影響的。




第五條  關聯關系主要是指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有能力對交易中心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方式或途徑,主要包括關聯人與交易中心之間存在的股權關系、人事關系、管理關系及商業利益關系。關聯關系應從關聯人對交易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徑及程度等方面進行實質判斷。




第三章  關聯交易規則




第六條  交易中心及其控股的非從事鎂質耐火材料及相關產品行業的關聯人以及交易中心自然關聯人不得參與交易中心大宗現貨交易。




第七條  交易中心關聯法人從事鎂質耐火材料及相關礦產品行業,確需交易中心大宗現貨平臺進行原料采購及產品銷售的,應遵守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掛牌交易規則》、《交易商管理辦法》、《交易資金管理辦法》、《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交收規則》等規章制度。注冊成為交易中心交易商,履行交易商義務,繳納相關費用,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交易中心大宗現貨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因關聯交易商提供差異化服務,包括并不限于:信息、交易、結算、交收等服務;不得因關聯人關系影響,提供服務的優先級、減免履約保證金、減免交易手續費、減免相關服務費用(倉儲、物流、檢測等)。




第九條  關聯交易商所進行的大宗現貨交易,受交易中心風險控制部門監管,如交易中心風控部門認定關聯交易商的交易行為存在風險,將按照《風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啟動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程序,予以處理。




第十條  關聯交易商出現違規交易行為,交易中心將按照《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罰。




第十一條  關聯交易商交易信息,交易中心將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對外公示,并每月向監管部門進行報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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