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交易結算行為,保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根據《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交易商履約保證金、手續費、交收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中心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交易中心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中心結算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保證金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和其他與交易中心相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 結算機構及人員包括交易中心結算部門、交易商結算交收員、結算銀行。
第六條 交易中心結算部門負責交易、交收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以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 在交易中心所發生的商品電子交易必須通過結算部門進行統一結算。
第八條 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章制度有權檢查交易商的結算資料。
第九條 交易商必須安排結算交收專職人員負責與交易中心之間辦理結算業務。
第十條 交易商應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結算交收員是經交易商法人授權代表交易商辦理結算和交收業務的人員。只有交易商的結算交收員才能辦理結算業務。
第十二條 結算交收員由交易商指派,須經交易中心培訓合格后,取得《交易商結算交收員證》。
第十三條 結算銀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協助交易中心辦理電子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經交易中心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行為。
第十四條 結算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
(二)吸收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存款;
(三)了解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四)根據與交易中心簽訂的交易商資金監管協議,對交易中心的交易商資金進行監管,封閉運行,保證交易商資金的安全。
第十五條 結算銀行的義務:
(一)根據交易系統提供的指令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協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結算銀行的專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劃轉;
(二)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三)在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四)接受交易中心對其電子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五)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
(六)根據交易中心的要求,協助交易中心核查交易商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七)向交易中心及時通報交易商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八)根據交易中心的要求,對交易中心開設的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封閉運行;
(九)根據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類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結算人員應當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日常結算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證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結算的款項。
第十八條 交易商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存放用于交易的資金。
第十九條 交易商在辦理入市手續時,需要與交易中心簽訂結算協議并與結算銀行簽訂客戶服務協議。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結算銀行的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劃入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二條 交易商開設專用資金賬戶時,須經交易中心審核同意,并提交印鑒授權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交易商更換專用資金賬戶的,須經交易中心批準。
第二十四條 交易商更名或者資格轉讓,須重新向交易中心提交印鑒授權,并辦理相關專用資金賬戶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現貨交易合同履行的資金,是已被現貨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證金。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中心按現貨交易合同價值和規定的比例收取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標準按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及交易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及相關規定收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七條 交易商的履約保證金、貨款及其它款項由交易中心在每交易日結束后進行清算。如交易商資金賬戶內的交易資金余額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項,交易中心向該交易商發出追加資金通知。
第二十八條 當交易商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不足時,交易商應在下一個交易日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內,按交易規則規定劃入資金至資金賬戶補足可用資金。交易商可按其簽署的相關協議劃轉資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資金劃出:
(一)涉嫌重大違規,交易中心或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二)交易中心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三)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九條 當日結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 如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中心將及時公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交易商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9:00前以書面形式向結算部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交易商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四章 交收結算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貨款結算服務。交收貨款的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賣方按照成交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按照成交價支付貨款。
第三十三條 為了保證交收流程正常進行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收保證金。為了降低占用交易商資金,交收保證金由凍結的交易保證金在成交時自動結轉不重復收取。交收保證金的具體標準與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相同。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在規定時間內,向買方交易商收取除交收保證金外的剩余貨款,并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中心規定時間內,釋放賣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交易中心按規定的標準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的收取標準在交易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六條 交易商應加強交易資金管理,嚴格執行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則、規定。交易商應及時獲取和核對結算數據,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賬冊等以備查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據本規則制定的相關細則、規定是本規則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