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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交易資金管理辦法
發表時間:2024-06-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資金管理工作,確保交易中心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交易結算資金風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中心,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遼寧省金融辦批準,提供現貨商品電子交易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第三方網上交易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經交易中心認可,獲得交易資格,并租用交易中心交易席位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內一切結算活動,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指定結算銀行和其他與交易中心相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履約保證金管理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是指交易商為了進行現貨交易、交收、結算而存放在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履約保證金分交易保證金、交收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是指交易中心為了確保買方或賣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約而按一定標準暫扣的資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證金。


交收保證金是指交易中心為確保現貨交收成功的交易商按規定履行交收業務而暫扣的資金,為降低對交易商資金的占用,交收保證金由交易保證金在交收過程中自動結轉,不再另行收取,并且交收保證金標準與交易保證金相同。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證金。


第六條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比例為合同總價值的20%;


第七條 買方交易商保證金應全部以貨幣資金形式繳納。


第八條 賣方交易商掛牌時必須使用注冊倉單,但費用,稅金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結清。


賣方交易商有責任確保注冊倉單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第九條 交易中心應制定相應制度對注冊倉單及其抵免交易保證金進行管理,嚴防虛假倉單。


第三章  交易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第十條 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是指交易商交易資金交由獨立于交易中心的第三方指定結算銀行存管。


第十一條 結算銀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協助交易中心辦理電子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二條 結算銀行應符合的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擁有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和技術水平;


(五)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中心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的職責與義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制定交易商參與現貨交易的入市標準,審核交易商入市資料,與符合要求的交易商簽訂入市協議,并為其開立專用資金賬戶;


(二)將交易商開立專用資金賬戶的資料信息傳遞至交易商指定的結算銀行;


(三)負責交易商電子交易的前端控制,負責交易商電子交易的結算與交收;


(四)根據有關規定及協議內容及時、準確地向主辦結算銀行提供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當日的資金劃撥、專用資金賬戶變動明細及價格等數據);


(五)不得以交易商交易結算資金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擔保;


(六)如果結算銀行不能嚴格落實第三方結算銀行責任,交易中心應當及時上報上級監管部門,并主動或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結算銀行的職責與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結算銀行接受交易中心的委托,管理其交易商交易結算資金。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雙方協議有關規定,維護交易商結算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根據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商資料信息為交易商完成專用資金賬戶與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的綁定工作,該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是交易中心在結算銀行專用結算賬戶下設的二級賬戶,交易商通過專用資金賬戶向交易中心轉入或轉出交易資金。


(三)根據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并及時將資金劃轉結果與相關賬戶變動信息反饋給交易中心和交易商;


(四)協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結算銀行的專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劃轉;


(五)為交易商提供銀現轉賬以及柜面、網銀等多渠道查詢服務;


(六)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七)在交易中心存在風險時協助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八)接受交易中心對其資金存管業務進行監督:


1、提供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


2、根據交易中心要求,協助交易中心核查交易商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3、向交易中心及時通報交易商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第四章  日常結算


第十五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交易商履約保證金、手續費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十六條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中成交的交易合同應當通過結算中心進行統一結算。


第十七條 交易商必須安排交易商結算交收專職人員,交易商結算交收專職人員負責與交易中心之間辦理結算業務。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設立結算中心。結算中心負責交易中心商品電子交易的統一結算、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十九條 結算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對交易商履約保證金進行結算,控制結算風險;


(二)對交易商的交易結果進行結算,編制交易商結算報表;


(三)審核、辦理交易商之間交收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為交易中心提供各種結算統計報表;


(五)交易商交收單據的開具,辦理交收結算業務;


(六)重要結算票證的管理;


(七)按規定管理風險準備金;


(八)處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賬款糾紛;


(九)監督結算銀行與交易中心的結算業務。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應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每家結算銀行只可以開設一個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交易商的履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在結算銀行開設自有資金賬戶,專門用于定期從專用結算賬戶中劃轉手續費,席位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商應當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與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綁定,存放交易資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現貨交易業務資金往來通過交易中心在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結算賬戶與交易商在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進行辦理。不得通過其他賬戶劃轉的方式進行資金匯劃。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應對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下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對應每個交易商的專用資金賬戶,每交易日及時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不得從專用結算賬戶內提取現金。嚴禁以質押等方式變相挪用占用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結算中心必須每日監控交易商資金賬戶的變動情況,如出現結算履約保證金余額不足時,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通知交易商追加資金,交易商未在規定時間內追加資金的,交易中心有權對違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每日交易結束后特定時間,結算銀行向交易中心結算中心發送對賬單,若出現數據不符,則需分析數據后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當日結算完畢后,結算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商客戶端發送結算報表,通知當日結算結果。


第二十八條 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應根據有關規定及協議內容及時將當日的交易資金數據提供給結算銀行,結算銀行應根據上述信息匹配核算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事項:


(一)每筆新訂合同交易保證金收取是否符合規定;


(二)當日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及交易商結算專用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變動與交易中心提供的資金劃撥,資金變動是否匹配。


第五章  風險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易商對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交易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應當制定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同時應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以保證現貨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一條 結算銀行應當切實履行資金存管責任與義務,并加強對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及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資金劃撥的監管,應確保每日反饋給交易中心的匹配核算結果準確、及時,完整。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結算銀行對有關交易信息以及資金匯劃的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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