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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指定質檢機構管理辦法
發表時間:2024-06-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 指定質檢機構管理,保證商品質量檢驗工作的規范進行,根據《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質檢機構指經交易中心認定并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商品質量相關物理、化學檢驗檢測服務的檢驗機構。


第三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質檢機構、指定交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成為指定質檢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具備開展相應商品檢驗業務的資質;


(二) 具有相關的檢驗能力的認證、認可證書(CMA證書) ;


(三)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自有實驗室;


(四) 具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檢驗儀器和檢測設備,設備運行完好且按規定完成年檢;


(五) 主要管理人員有相關的質檢管理經驗,主要工作人員具備相關從業經驗和相關從業資格證書;


(六) 具有規范的相關商品檢驗、測試、出具報告等的規章制度和流程規定;


(七) 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不存在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破產重整等相關情況;


(八) 認可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商品現貨交易履行實物交收的規定;


(九)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質檢機構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蓋公章:


(一) 有效簽署的申請書;


(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即“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未更換“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質檢機構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即三證) 復印件;


(三) 檢驗機構、實驗室、設施、設備、相關人員資質等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證明文件;


(四) 如涉及特種貨物檢驗資質審批或備案要求的,還應當提供該等資質審批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五)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交易中心審批指定質檢機構資質的程序如下:


(一)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二) 根據初審結果對相關質檢機構進行調查、評估和運營情況等的核查;


(三) 交易中心根據實地調查、評估和核查結果擇優選用,與選定的指定質檢機構達成合作關系,簽訂委托檢驗代理協議;


(四) 指定質檢機構正式取得相關資格,交易中心將予以公告。


第三章 日常業務


第七條 指定質檢機構從事指定的質量檢驗業務,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商品檢測檢驗服務;


(二) 根據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交的申請為其指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分析;


(三) 按照交易中心要求進行商品檢驗和鑒定服務;


(四) 按照規定的檢驗標準對商品進行檢驗;


(五) 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測試報告。


第八條 在商品入出庫過程中,對于交易中心規定需做入出庫檢驗的品種,委托方必須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委托指定質檢機構對入出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由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相關的檢驗報告。指定質檢機構在委托方遞交質檢委托之后,應當與委托方、指定交收機構等相關方保持密切聯系,掌握商品的入出庫動態,及時安排檢驗事宜。


第九條 交易中心的交易商作為交易商品的存貨人時,在商品入庫申請開立存貨憑證且無法提供相關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廠質量證明) 的情況下,應當自費委托指定質檢機構進行檢測,出具符合標準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交易雙方對商品質量有爭議且無法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根據交易中心的相關業務規則提請交易中心調解并應當同時提供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交易中心指定質檢機構對商品進行檢驗,出具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相關費用由最后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檢驗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指定質檢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提供檢驗服務,出具符合標準的檢驗報告;


(二) 按照所提供的檢測服務收取有關費用;


(三) 對業務規則和交易中心制定的有關質量檢驗和管理的規定提供意見或建議;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指定質檢機構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管并及時提供交易中心要求的相關信息;


(二) 優先為交易中心、交易商委托的商品提供檢驗相關服務;


(三) 按照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要求,按時完成委托的檢驗工作,無合理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四) 配備充足的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人員完成檢驗工作,確保較高的工作效率,保障檢驗人員安全,由于指定質檢機構原因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設備損壞由指定質檢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五) 檢驗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判斷方法要科學合理,檢測數據、結果需真實、客觀、準確;


(六) 配合交易中心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確保按照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并出具完整、真實、客觀的檢驗報告;


(七) 積極配合交易中心處理交易商及有關市場主體對質檢服務的投訴及建議,及時反饋并解決,同時對相關材料進行留存備案;


(八) 原始數據記錄、檢驗報告和其他資料,應嚴格保密、歸檔處理,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自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不少于6年;


(九) 對履行檢驗業務過程中知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十) 承擔交易中心、交易商委托的商品檢驗工作,不得轉讓交易中心賦予的相關資質或由第三方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


(十一) 及時向交易中心報告可能影響其履行本辦法項下義務的重大事項;


(十二)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通過抽查和年審制度對指定質檢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指定質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權暫停或取消其交易中心認定的指定質檢機構資格:


(一) 無合理理由地限制、拖延商品檢驗;


(二) 因過錯導致檢驗樣品丟失或損毀;


(三) 出具虛假或錯誤的檢驗報告;


(四) 拒絕、阻撓、不配合或者未通過交易中心抽查和年審;


(五) 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


(六) 向交易中心或第三方提交虛假材料、不實陳述或其它違反誠實守信義務的;


(七) 喪失、暫?;虮怀蜂N交易中心規定的相關資質;


(八)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因資不抵債、停業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業務;


(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辦法項下的義務;


(十)交易中心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指定質檢機構申請放棄指定質檢機構資格的,需向交易中心遞交書面申請,并在交易中心規定時間內了結所有債權債務以及所有相關業務關系并與交易中心終止合作協議。在相關業務關系以及債權債務徹底了結完成前,指定質檢機構仍需履行根據本辦法規定未完成的事項,因此導致的損失由指定質檢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指定質檢機構放棄或被暫?;蛉∠Y格的,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 繼續執行未完成的檢驗事項并按時出具檢驗報告;


(二) 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繼續保管原始文檔、樣品至規定的時間;


(三) 于交易中心要求的期限內了結與交易中心、交易商及其他有關市場主體相關債權債務的清算;


(四) 繼續履行保密義務,并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返還或銷毀關于保密信息的相關資料;


(五) 交易中心合理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在上述事項辦理完畢前,指定質檢機構仍需履行根據本辦法規定應提供的服務和應履行的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指定質檢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指定質檢機構資格被終止或取消后仍應承擔其于資格存續期間給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如有相關違規違約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權依據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追究該指定質檢機構的責任。


第十九條 指定質檢機構資格的確認、暫?;蛉∠山灰字行挠枰怨?。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對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有異議時,爭議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任意一方可以提請交易中心進行調解,交易中心有權視爭議具體情形決定是否主持雙方之間的爭議調解。


第二十一條 經交易中心調解,爭議方未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自行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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