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環保整改一直在持續進行中,就在近日,營口市生態環境局在官網發出公告,對大石橋一耐火企業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行且污染物排放超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公示。
一、該企業未保證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2024年9月18日,發現該企業未保證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即手工監測二氧化硫均值為82mg/m3,同時段自動監測二氧化硫數據為0.86mg/m3,相對誤差值為-98.95%,相對誤差超過±30%。自動監測設備全流程通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標氣,自動監測設備顯示二氧化硫0.89mg/m3、氮氧化物429.39mg/m3,二氧化硫示值誤差-78.18%,示值誤差超過±2.5%,氮氧化物示值誤差-14.74%,示值誤差超過±5%。
以上事實有執法人員現場留取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圖片4份、影像資料1份等證據為憑,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營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及《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該企業隧道窯在生產運行過程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超過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排放標準
2024年9月18日,發現該企業隧道窯在生產運行過程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超過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排放標準,即隧道窯有組織廢氣排放口排放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濃度為:82mg/m3(標準限值50mg/m3)超標約0.64倍、氮氧化物濃度為:269mg/m3(標準限值200mg/m3)超標約0.345倍,均超過《遼寧省鎂質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值。
以上事實有執法人員現場留取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2份、現場圖片3份、影像資料1份等證據為憑,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營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營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款及《營口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第12項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營口市近年來一直通過在線監測、無人機、隨機現場抽查等方式推動環保整改,已覆蓋轄區內所有菱鎂企業,這次事件也是提醒廣大企業一定要合法合規進行生產,不要投機取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