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修改《岫巖滿族自治縣菱鎂、
方解石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4年12月29日岫巖滿族自治縣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0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岫巖滿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岫巖滿族自治縣菱鎂、方解石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從事菱鎂、方解石開采的企業應依法繳納植被恢復抵押金”、第二款中的“從事菱鎂、方解石開采的企業應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2、刪除第十一條 “從事菱鎂、方解石礦石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自治縣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準銷手續,并到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準運手續。禁止無準銷、準運手續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和運輸菱鎂、方解石礦石。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菱鎂、方解石礦區出入口設立菱鎂、方解石礦產品檢查站,監督檢查菱鎂、方解石礦石運輸環節,檢查核實有關證件和稅費票據”。
3、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自治縣人民政府采取優惠政策,鼓勵自治縣外的單位和個人到自治縣開辦菱鎂、方解石精深加工企業”、第三款“自治縣對運往縣外的菱鎂、方解石礦石征收礦石總價款的30%的礦產資源保護費”、第四款“礦產資源保護費實行專款專用,用于菱鎂、方解石資源保護、產品開發、精深加工、環境保護等綜合治理”。
4、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縣相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5、其它修改:將《條例》中的“國土資源”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將《條例》中的“必須”、“應”修改為“應當”;“或”修改為“或者”。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