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大石橋市某耐火材料廠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3月5日,根據自動監測平臺異常數據線索,營口市大石橋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大石橋市某耐火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是營口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檢查發現,該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皮托管被灰塵堵塞,煙氣流速未隨生產工況變化及時響應,造成監測數據失真。該單位存在未能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營口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大石橋市某耐火材料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的罰款。依據《營口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營口市大石橋生態環境分局已提請將該單位移出正面清單企業庫。
(三)啟示(意義)
正面清單企業享受了寬松的政策優惠,自然要承擔更多責任。正面清單企業要一直模范守法、規范管理,時刻符合納入條件,企業因行政處罰或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正面清單納入條件的,應及時移出正面清單。
案例2:大石橋市某燒結廠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4日,營口市大石橋生態環境分局通過自動監控系統平臺巡檢發現,大石橋市某燒結廠自動監測數據存在異?,F象。執法人員立刻前往現場檢查。該單位是營口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F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溫度監測儀器線路短接,自動監測設備煙氣溫度數據恒值為0值,該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二)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營口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大石橋市某燒結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的罰款。依據《營口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營口市大石橋生態環境分局已提請將該單位移出正面清單企業庫。
(三)啟示(意義)
實施正面清單不等于對企業不管不問、放松監管,對于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要堅決依法查處。列入正面清單的企業也要珍視正面清單制度帶來的榮譽和責任,爭做誠信守法排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