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征求《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前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起草了《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了意見,經梳理研究分析,對《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征求意見(附件1)。
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組織本轄區煤礦研提修改意見,并匯總反饋。請各單位于2025年3月18日前,將意見建議匯總表(附件2)反饋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全基礎司。
聯系人及電話:張臻豪,010-64464787、64464294(傳真);
電子郵箱:jcszfc@126.com。
附件: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5年3月7日
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煤礦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以下簡稱評估),是指井工煤礦發生下列情形后,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參加,對其瓦斯防治能力進行的測評。(一)發生瓦斯死亡事故的;(二)發生瓦斯涉險事故(3人以上)的;(三)發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濃度達到3%及以上且持續時長達到10分鐘及以上的,不包括停電停風及打鉆噴孔)的;(四)監管監察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的。
第三條 評估內容應包括煤礦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制度、裝備、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第四條 評估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按照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見附表A、附表B、附表C),采取查閱資料、井下現場核查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逐項進行評分。
第五條 評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無“不合格”項的,認定具備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得分低于80分或有“不合格”項的,認定為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必須制定、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重新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六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后,編制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煤礦基本情況、評估原因、評估程序與過程、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主要結論,并附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參加評估人員簽字確認,對相關評估內容負責。
第七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要適時對評估認定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開展“回頭看”和現場檢查。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要責令立即停產整改,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煤礦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依法問責追責。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附表:A.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B.高瓦斯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C.低瓦斯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