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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5-04-07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的通知


各盟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各執法處:


為強化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檢查考核工作,推動《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24〕10號)和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2024—2026)任務落實,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礦安〔2024〕109號),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主體責任落實


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深刻認識到推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體實踐,是提升煤礦現場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要積極推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創建工作。各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謀劃、全過程參與,配備專門人員,定期開展專門培訓,抓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各要素、各專業管理,切實形成自主運行、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必須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3個月內關閉退出的煤礦除外);建設煤礦在聯合試運轉期間,可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定級;停產煤礦(無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在復產驗收前,應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定級。


二、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程序


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的煤礦經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初審通過后,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申報二級、三級的中央企業煤礦(中央企業股份占比大于50%)由盟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組織考核定級。申報二級、三級的其他煤礦由旗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盟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定級。盟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不得將考核定級權限下放或委托。


煤礦和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通過“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完成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環節工作。初審部門收到煤礦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且完成隱患整改后上報負責考核定級的部門。自治區和盟市考核定級部門收到經初審合格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或抽查。對考核合格的申報煤礦,由初審單位或委托屬地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申報煤礦隱患整改合格后,將整改報告逐級報考核定級部門,考核定級部門按規定進行公示、公告。


三、扎實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估


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煤礦的動態管理,強化動態達標,定期開展建設效果評估。煤礦每季度、煤礦上級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自查檢查,形成自查報告。盟市、旗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按分級屬地監管原則,每年按不小于20%的比例對轄區達標煤礦進行抽查;按不小于30%的比例對轄區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開展重點抽查。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不定期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中發現已不具備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水平的煤礦,檢查單位應及時報原考核定級部門,原考核定級部門作出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決定,并予以公告;對停產超過6個月的煤礦,由屬地監管部門報原考核定級部門撤消其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待復產驗收前重新申報、考核定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日常檢查查處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后,自查處之日上溯6個月,查處重大事故隱患數量超過煤礦自查上報數量的,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原考核定級部門,降低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三級為撤消)。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


四、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激勵和懲處措施


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要積極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相關激勵政策,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性,推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提檔升級。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被撤消的煤礦,實施撤消決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請。對未取得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組織生產的煤礦,屬地監管部門要責令其1個月內提出考核申請,逾期仍未提出申請或經考核未達標的,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待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后恢復生產。


五、加快推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提檔升級


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制定本地區、本企業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提檔升級工作目標,明確具體工作措施。2025年底前,正常生產煤礦原則上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二級及以上等級。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原因被降級或撤消等級,暫不具備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二級的煤礦,可按三級進行考核定級,待滿足申報一級、二級時限要求后,30日內進行申報。2026年起,對無特殊原因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二級定級的煤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調整其安全分類,嚴格檢查執法。加快推動大型煤礦全部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等級。


六、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信息報送


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進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信息統計和報送。盟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在公告定級后5個工作日內將被定級煤礦名單報送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每月底前向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報送轄區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煤礦臺賬以及等級被降低或撤消臺賬;每年底通報本行政區域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情況以及等級被降低和撤消情況,并向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報送工作總結。(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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