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規定:
一、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規定:
一、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因此,企業享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優惠政策是按符合條件的項目享受優惠。企業同時從事不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綜上,企業所得稅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是按照項目進行核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