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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礦井擅自開采,要坐牢!
發表時間:2025-05-16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0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煤礦進行執法檢查。該煤礦采礦許可證有效日期至2022年5月26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1月1日,為長期停產礦井。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入井現場勘察,收集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值班室調度記錄、井口工業視頻監控、瓦斯檢查日報、礦燈發放記錄、帶班記錄、計量單、出庫單等相關書證資料,結合視頻監控視聽資料證據,證實了該煤礦投資人及實際控制人徐某某、礦長龍某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安排他人下井探煤采煤作業。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屬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形成了《某煤礦違法行為調查報告》,認定該煤礦存在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及第十二項“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眱身椫卮笫鹿孰[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徐某某、龍某某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


處理結果


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煤礦投資人及實際控制人徐某某、礦長龍某某二人犯危險作業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各六個月。專家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構成危險作業罪,對犯罪主體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本案中,某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屬于長期停產礦井,不具備煤礦開采的基本條件,存在“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眱身椫卮笫鹿孰[患,但其多次組織員工非法開采煤炭資源,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該煤礦實際控制人徐某某、礦長龍某某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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