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其毛都口岸有較多蒙古煤因有害元素超標檢查影響通關,據悉今年至今已經退了4500多噸。各商貿客戶承擔著較大的退回風險。
我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發布實施《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不符合《辦法》規定質量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根據規定,進口煤炭中的氟(F)含量應不超過200μg/g。氟雖然在地殼中含量不高,但在煤炭燃燒過程中可能釋放,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甘其毛都今年退回蒙古煤中氟超標占到了80%。除了氟元素外,其他微量元素的限制如下:汞(Hg)含量不得超過0.6μg/g,砷(As)含量不得超過80μg/g,磷(P)含量不得超過0.15%,氯(Cl)含量不超過0.3%。
根據格根塔娜等人《蒙古5號煤煤質特性研究》的研究,蒙古5號煤的有害元素如下:
依據《煤中有害元素含量分級》(GB/T 20475)系列分級標準,蒙古5號煤具有特低汞、低氯、中氟、低砷、中磷煤特點,但蒙古5號煤進口過程中氟具有環境遷入風險。
今日智庫對2024年12月至今甘其毛都口岸送檢的蒙古煤有害元素數據進行統計,未發現有砷汞氯元素超標,未發現精煤的有害元素超標。64個樣本中僅有1例磷超標。其中氟的測試情況分產品如下:
今日智庫建議進口商提前了解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以降低進口商品不合格的風險失,在簽訂合同時要標明有害元素限量等相關以及超標處理方法,避免因合同漏洞帶來經濟損失,對每一批進口蒙古煤,都要進行嚴格的裝運前檢驗,有害元素含量應在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中有明確體現,避免貨物到口岸后發生重大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