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福建局聯合印發通知,提出6條具體措施,加強對長期停工停產地采礦山的安全監管及風險防控,確保長期停工停產地采礦山恢復生產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做好復工復產前準備工作。已過期的地采礦山在消除停工停產因素后,可申請辦理采礦權順延手續。在采礦權順延期間,礦山企業可開展復工復產準備工作,但不得開采。
嚴格落實復工復產前安全措施。礦山企業在辦理采礦權順延手續后,按規定啟封已密閉的礦井,做好抽水、通風等工作;在進行全面安全風險研判基礎上開展安全預評價,重點對關鍵部位和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制定防范措施,落實隱患整改,并做好礦山隱蔽致災因素全面普查治理。
開展補充勘查及儲量核實。礦山企業在完成安全預評價后,可按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補充勘查及儲量核實工作,并細化企業開展補充勘查、儲量核實的具體要求。
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礦山企業在完成礦業權登記相關準備工作后,對符合規劃管控要求和準入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取得合法采礦權的礦山在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后,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在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加強監管和責任落實。進一步明確屬地和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沈良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