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政策引導作用,進一步優化財政資助方式,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遼寧省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培育壯大科技型企業群體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遼寧省科技廳制定了《遼寧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具體內容如下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鼓勵各市(含沈撫示范區,下同)設立地方創新券,省市聯動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
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編制預算、監督檢查,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管理評價,協調解決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依托“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開展與創新券申領、使用、兌付等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各市科技管理部門為創新券的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創新券的具體組織、受理和初審,加強對屬地單位創新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支持對象:
遼寧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運行管理規范。在上一會計年度及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嚴重弄虛作假和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具備相應的研發基礎或成果轉化能力,申請創新券支持的科技研發活動應與主營業務相關,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在庫企業;
(二)省級雛鷹、瞪羚、獨角獸企業;
(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
(四)有效期內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五)入駐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在孵企業;
(六)其他科技型企業,具體在年度通知中補充并發布。
支持范圍:
企業開展研發創新項目過程中,購買省內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轉化、檢驗檢測、中試驗證、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共享等科技創新服務。
主要包括:
(一)研究開發服務:工業(產品)設計、工藝設計與服務、集成電路設計、技術解決方案、新技術委托開發、小試中試驗證及工程化開發、購買算力、購買數據集等;
(二)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科技推廣服務等;
(三)檢驗檢測服務:新產品檢驗、材料性能測試、指標測試、標準系統定制等;
(四)中試驗證服務:原理驗證、技術可行性驗證、成果中試熟化及二次開發、流程和工藝驗證優化、中試驗證設備使用服務等;
(五)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委托分析、測試服務、委托實驗、驗證服務、機時共享服務等;
(六)其他相關專業技術服務,具體在年度通知中補充并發布。
以下情形不屬于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一)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需經費已獲得省級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以及重復、批量檢測等不屬于科技創新的事項;
(三)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無直接相關性。
支持標準:
創新券額度按照年度預算實行總額控制,根據申領、審核流程,遵循先到先得原則。支持額度不超過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年可根據預算及企業申請情況動態調整支持比例,具體在年度通知中明確。每次申請補貼額度最低1000元,每個年度每家企業支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精確到千元(向下取整)。
使用與兌付:
創新券使用程序包括發布通知、申請、初審、復審和兌付等環節。
發布通知:按照不同類別的支持范圍,由省科技廳分別發布年度創新券申領通知,明確具體支持范圍與重點、申請要件、支持周期等事項。
申請:申請兌付主體根據所發生的科技創新服務情況在“服務平臺”填報相關信息,上傳包括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發票、付款憑證、合同、服務結果證明等佐證材料。
初審:各市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出具正式意見。
復審及兌付: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對通過初審的單位進行復審,按照標準確定支持金額,將資金發放至申請兌付單位。
監督與管理:
創新券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有關聯交易,服務內容不得轉包。
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在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科技廳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視情況納入遼寧省科學技術活動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