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生態環境質量顯著改善,但仍有部分排污單位存在無組織排放管理不到位,污染治理設施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使得環保設施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比如,某噴涂企業調漆間雖然有收集管道連接治污設施,但調漆間門窗大開,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直接無組織排放,管道收集的是稀釋的廢氣。類似問題在一些企業的環境管理中不同程度存在,在中小企業中較為突出。究其原因,是排污單位內部環保責任沒有落實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但筆者通過調研發現,一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在現場檢查時基本不關注企業環保責任制度建立情況,檢查筆錄基本沒有提及;不少中小企業沒有建立環保責任制度,沒有明確相關崗位和人員的環保責任;管理相對規范的大型企業或者外資企業雖然有內部環保制度,重點明確了環境管理崗位或者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崗位人員的職責,但對其他崗位人員,比如分管負責人、車間工人(如上例中的噴漆工)的職責鮮有規定。正是排污單位內部環保責任的不完善以及監管部門的忽視,導致排污單位環境管理不夠完善。要改變這一現象,筆者認為,必須要從源頭抓起,引導企業自覺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和水平。通過政企協同發力,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助力企業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
管理法治化。
相關部門要對排污單位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的情況加強督促指導,對于未建立并落實環保責任、環境違法違規問題較多的排污單位應實施懲戒。在相關法規、政策中應進一步細化明確企業內部環保責任制相關要求,相關部門在日常執法監管中將其作為必查項。要通過法規政策體系的優化調整,督促企業轉變管理模式,使盯著企業“要你干”和企業自主“我要干”相結合、相促進。
責任清單化。
明確每家企業環境管理關聯崗位、人員的環保責任,包括企業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管部門人員、車間操作人員等,制定責任清單,明確違規處理方式。要定期開展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各自的責任。
操作手冊化。
在責任清單基礎上,細化每個崗位和人員的具體工作任務,形成操作手冊,確保每個崗位員工都知道自己在什么時候應該干什么。比如,按照相關要求,績效分級企業應該建設運輸車輛門禁監管系統。如果沒有門禁系統,門衛人員應該記錄進出企業貨運車輛的牌照、排放標準等信息,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期間阻止國五以下排放標準的貨車進入。
治理專業化。
污染治理設施和在線監測儀器運行維護、監測分析等工作的專業化要求較高,一些中小企業不具備相應的能力,往往采取委托外包的方式,形式上實現了專業化治理,但有時卻沒有達到專業化的效果,經常被第三方服務機構“忽悠”。企業內部應建立與環保相關的財務、會計控制制度,財務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協同落實責任,強化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管、考評及合同約束。
管理數字化。
管理部門和企業都需要充分運用在線監測、用電監控、門禁系統等信息化系統,借助數字化手段來發現問題。目前,一些地方實施了“活性炭碼上換”、餐飲油煙治理設施“碼上洗”等舉措,這都是很好的應用,通過開發信息系統、掃碼打卡等方式,實現責任的固定和責任鏈的有效銜接。